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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三难:发现难 取证难认定难(图)
2009-8-4 23:59:36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还是屡见不鲜。

  法治报记者陈颖婷见习记者管文飞

  历经4年,微软公司与大亚信息公司的“盗版”之争终于落下了帷幕。日前,微软首次拿起法律诉讼武器,将最终用户大亚信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而大亚信息公司因为使用盗版软件这一过失,不但付出了数十万元的金钱代价,还成为首例因为使用盗版软件被证监会敦促做信息披露的“反面教材”公司。

  知识产权一向被企业视作一种无形产权,在立法、执法、专利申请、商标保护等方面,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记者发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陷入了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怪圈。为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将保护知识产权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盗版”之讼

  130套盗版软件纠纷跨时4年多

  微软公司与大亚信息公司之间发生的纠葛始于2004年。当时,微软公司在一次推销活动中,偶然发现大亚信息公司存在使用盗版的行为。为此,微软公司向大亚信息公司发函提醒,然而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微软公司随后向版权局进行了投诉。

  2009年3月,市版权局对大亚信息公司检查后发现,大亚信息公司有70台办公电脑,除了其中的26台笔记本预装正版的微软操作系统外,其他的电脑都安装了相关的盗版软件,这些盗版软件涉及9个品种,共130套,其中3种为操作系统,3种为办公软件,还有2种版本的视觉处理软件和1个服务器处理软件。

  在多次磋商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10月份,微软公司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书中,微软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删除相关的盗版软件,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46.9983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对于之前市版权局所作的相关调查,大亚方面承认自己使用盗版微软产品的事实,但在具体盗版软件的数量、软件价格的计算方式等方面并不认同。同时大亚方面坚持认为,鉴于目前该公司已经对所有电脑都安装了正版操作系统,因此不需要对微软公司再进行经济赔偿。为此,大亚信息公司还当庭出具了公司购买11台品牌电脑以及正版软件的发票。

  但微软方面却当庭提出,就在开庭前一天,微软的律师根据法庭安排前往上海大亚进行调查时,仍然在该公司24楼的办公场所内,发现了多台电脑仍在使用盗版软件,部分电脑中甚至还存有盗版软件的压缩安装程序和盗版序列号。微软的律师还当庭指出,当律师准备对上海大亚23楼的开发设计部门进行调查时,遭到了对方工作人员的粗暴阻拦,致使取证不成。微软方面认为,大亚信息公司非但没有进行“正版化”,而且依然在进行盗版侵权。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大亚信息公司对于版权局相关调查在数据方面有异议,但未能拿出任何证据进行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大亚信息公司未经微软公司同意使用其软件的盗版,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大亚信息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微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具体损失。为此,法院综合情节、性质等各方面因素,最终确定为40万元。

  维权之困

  自主创新难敌“山寨版”层出不穷知识产权遭侵权,发现难,取证难,认定也难

  尽管微软与大亚之间的“盗版之讼”落下了帷幕,但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困扰的,并不仅仅只有微软一家,特别是那些有着自主创新的企业都在时时提防着层出不穷的“山寨版”现象。而随着网络的兴盛,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变得更加漫长与艰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知识产权保护难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三重门”。

  瓶颈一:发现难

  记者获悉,就在庭审之前,作为大亚信息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按照我国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对此事进行了披露。记者获悉,这也是国内首个导致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事件披露的案件。微软方面表示,这从侧面反映出政府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对此,他们感到很欣慰。

  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还是屡见不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道路还很崎岖。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公安经侦部门共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2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2人,收缴赃款、赃物总值5.17亿余元。

  但即使这样,上述案件数只是“冰山一角”,许多侵权案件还未被受害人察觉。记者在本案采访中获悉,微软公司大部分的盗版软件使用情况信息都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获得的。

  “发现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使用我们产品的盗版软件纯属偶然。”微软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为了扩展业务,一直会进行与潜在客户的联系、产品介绍等,而大亚信息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也是公司通过促销售渠道无意间发现的。

  2004年,微软公司与大亚信息公司进行沟通时得知,对方使用的是微软的操作系统与相关软件,然而从微软的销售记录上看,大亚信息公司并没有购买过这些软件。

  “作为一家企业,自身是没有能力与权力对电脑用户的盗版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微软公司对此有些无奈,“所以对于大部分侵犯我们知识产权的最终用户,我们还只能以沟通为主。”

  与使用盗版碟这类民事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犯罪的查处则更为困难,如假冒名牌注册商标的犯罪等。

  据市检察院透露,这类知识产权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较严密,制假、销售、联络和收款都有明确的分工;制假地和售假地往往分离,制假工厂通常是分散在外地省市;采取做假账或不做账的手段,即使被查获,也常常难以查清全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有的犯罪分子在销售窝点设置暗室,逃避执法检查;有的犯罪分子则通过使用假名、上下家单线联系,给破获制假售假网络犯罪增加难度。

  以浦东新区检察院统计数字为例,该院近三年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0名被告人中,有36人是团伙成员,占总人数的60%。同时,团伙犯罪往往易开发利用一些专业的技术手段,使假冒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也让犯罪被发现变得越来越难。

  瓶颈二:取证难

  “长期以来证据的取得总是很难。”微软方面向记者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计算机著作权方面的另一个难点在于,盗版软件的使用与删除具有隐蔽性,企业方面又须在相关部门的安排下才能进行调查,因此往往很难取得直接证据。而这一难题造成的最主要后果是,企业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只能获得法定赔偿,但企业的实际损失可能远高于法定赔偿的数额。

  尽管侵权情况从数量上来说十分严重,但企业无力对所有的用户进行交涉。就拿微软公司来说,目前软件行业的侵权方式主要分三类,即制售、商业使用与个人使用,对于制售和商业使用,微软方面尚能选择一部分情节严重者进行投诉,但对于个人用户,微软方面目前主要还是以进行沟通为主,“希望这些个人用户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即使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如何为侵权行为取证也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变得异常艰难。”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键表示说,网络已经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新平台。在此类侵权案件中,网络化趋势明显。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售假愈演愈烈。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将假冒商品销往境内外客户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此类案件在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等方面专业性较强,而且如果要获得网络卖家的真实信息还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令。

  网络将世界连成了一个“地球村”,与此同时“异地取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异地取证”除了受时间、空间上的约束之外,还可能遭遇到地方保护主义。

  瓶颈三:认定难

  除了发现难、取证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审理中还会遇上法律难题,造成认定难。

  尽管我国从1985年即实施第一部专利法,近几年又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还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造成这些专门法各行其是,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及力度上存在差异,尤其表现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经济重罚、重赔和刑事处罚均不到位,执行力度弱。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很低,对于侵权违法行为,既打不痛,也打不死。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滞后现象。近年来随着知识和信息量的增加及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不能涵盖这些范围。如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数据库保护、侵犯版权等问题,国外均有立法,我国则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

  微软公司进入中国十余年,本案是它首次以唯一原告的身份起诉用户侵权。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愿意在中国打官司,是基于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的改善。但他们同时表现,与一些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还有一段路要走。在法律建设方面,国外有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如有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近年来还在不断完善,加快立法步伐,扩大保护范围,相继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等。其次,不断加重侵权处罚。即除了加重经济处罚外,还增加了刑事处罚条例。

  建议

  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因为130套盗版软件,大亚信息公司不但在诉讼中支付了40余万元的赔偿,还因违反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大亚信息公司不得不在证监会的敦促下,进行了信息披露。这也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因其参股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

  据悉,2006年4月,包括国家版权局、证监会在内的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有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的职责。

  通知明确,“为配合国务院推进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指示,若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分别发通知给各上市公司。

  本案中,在得知大亚信息公司因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被起诉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交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涉及盗版软件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等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督促大亚科技公司于今年2月在媒体上披露本案。

  对此,游闽键认为,证监会此举传递出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的讯号。在他看来,知识产权多年来保护乏力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于侵权人往往以罚金了事。这样的罚金没有后续的约束力,使得侵权案件屡屡发生。

  而本案的亮点就在于,除了金钱上的赔偿,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企业还赔上了自己的商誉。“这样,通过行政、司法的双重处罚,才能唤起侵权人的自觉。”所以,他建议以此案作为一个范本,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以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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